第一條、本團體名稱為天津市自行車電動車行業協會。英文譯名為“Tianjin Bicycle and Electric Cycle Industrial Association”。
第二條、本團體的性質是由我市自行車電動車行業相關單位自愿組成的行業性、非營利性社會組織。
第三條、本團體的宗旨是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并積極加強社會組織黨的建設,貫徹落實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堅持“集行業之力,辦行業之事,促行業之興”,努力為企業服務,為行業服務。堅持自立、自養、自治的原則,維護國家、會員單位的合法權益,維護行業全局利益,促進行業經濟技術和企業管理水平不斷提高。協助政府和有關部門落實行業管理,按行規行約規范天津市自行車電動車及零部件企業健康發展。
第四條、本團體的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是天津市民政局。本團體接受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有關行業管理部門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
第五條、本團體的住所在天津市和平區。
第六條、本團體按照《中國共產黨章程》及有關規定建立黨的組織或接受上級黨組織派遣黨建工作指導員。
第七條、本團體黨組織要積極發揮政治引領、先鋒模范、監督管理和規范行為的主導作用,保障社會組織健康發展。
第八條、本團體黨組織按照《中國共產黨章程》和有關規定開展組織活動,按期進行換屆選舉。
第九條、本團體黨組織要在本單位的誠信自律、反腐倡廉建設中發揮積極作用。
第十條、本團體黨組織必須嚴格執行和維護黨的紀律,黨員必須自覺接受黨的紀律約束,接受上級黨組織的考評。
第十一條、本團體的任務是在會員單位和政府部門之間發揮橋梁和紐帶作用,反映單位會員的愿望與要求,傳達政府意圖,協助政府部門對天津市自行車電動車行業逐步實行歸口管理。 本團體的業務范圍:
(一)、根據國家和天津市經濟發展的總任務及天津市自行車電動車行業的實際情況,積極宣傳貫徹黨和國家的方針政策。
(二)、開展對行業的基礎資料調研、收集和整理,加強行業統計工作,研究我市自行車電動車產業的發展方向,向市政府有關部門提出制定行業規劃、經濟技術政策、經濟立法方面的建議,并參與有關活動。代表行業企業進行反傾銷、反補貼調查和應訴,保證企業的合法權益。
(三)、保護國家、消費者、會員單位的合法權益,保護天津市自行車電動車產品的信譽。呼吁政府有關部門,定期組織規范性的產品質量檢查和督促,促其優勝劣汰。
(四)、開展咨詢服務。為會員單位提供國內外技術經濟和市場信息,組織交流,匯集出版行業刊物、啟動專家庫,根據會員單位需要,不定期的對企業進行現場管理、產品研發等方面的咨詢服務。
(五)、采取多種形式組織和協調企業培訓各類專業人員,提高行業科技、經濟管理人員素質。
(六)、發展與國內外組織的聯系,代表行業參加國內外自行車電動車行業有關組織和會議,開展技術服務合作交流,舉辦展覽會及展銷活動。
(七)、配合有關部門組織起草和貫徹行業產品標準,實施質量監督、檢測和企業資質認證工作,組織和參與科技成果鑒定和生產許可證的發放。
(八)、組織協調會員單位共同制定行規行約和監督執行。
(九)、承擔市政府有關部門委托的工作,同時向市有關部門、向中國自行車協會反映會員單位的要求,維護他們的合法權益
(十)、開展有益于本行業的其它工作。
《合肥市非機動車安全管理條例》(下稱《條例》)將于2022年11月1日正式實施。該法規填補了我市非機動車安全管理空白,從法律制度層面為進一步加強非機動車安全管理提供了堅強法治保障和重要支撐。
《條例》對合肥非機動車安全管理工作作出了較為全面、系統的規定,分總則、生產銷售和登記管理、通行管理、停放和充電管理、互聯網租賃非機動車管理、法律責任、附則共七章三十四條。
《條例》明令禁止拼裝、加裝、改裝等影響安全駕駛的違法行為,特別是禁止加裝、改裝座位或者加裝遮陽篷、擋風板等裝置,拆除或者改動限速裝置等違法行為及相關經營性活動。其中,違反規定從事拼裝、加裝、改裝電動自行車經營性活動的,由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責令改正,處以二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款。
在非機動車登記上牌上,《條例》明確,電動自行車、殘疾人機動輪椅車應當依法登記,取得非機動車號牌后,方可上道路行駛;號牌不得污損、遮擋、倒置;禁止偽造、變造或者使用偽造、變造的非機動車號牌;對于個人所有的非機動車,實施免費登記政策,聚焦為民便民惠民,提升群眾獲得感幸福感。
駕駛人、乘坐人均應佩戴安全頭盔
針對我市存在的超標電動自行車,《條例》從產銷管理、通行期限等方面作出了創制性規定,特別規定,不符合相關標準的電動自行車,已按照有關規定在本市取得臨時通行標識的,以及在外地取得臨時通行標識且在有效期內的,必須遵守合肥市規定的臨時通行期限,逾期不得上道路行駛。
小頭盔,大安全。《條例》規定,電動自行車的駕駛人和乘坐人均應當佩戴安全頭盔。從而保障群眾出行安全,預防和減少電動自行車交通傷亡事故的發生。另外,在非機動車道內行駛,沒有非機動車道的,靠車行道的右側行駛;遇紅燈時,在非機動車停止線內有序等候;遇行人正在通過人行橫道時,停車讓行。
《條例》明確了商場、寫字樓、集貿市場等人員流動較多的公共場所,應當在規劃建設階段同步配套非機動車停放場所。國家機關、企事業單位及住宅小區、商業樓宇的管理單位應當為網絡餐飲外賣和快遞服務配送車輛提供便利,進一步為群眾日常出行停車和“外賣小哥”臨時停放提供方便。
《條例》明確,新建、改建、擴建住宅小區,應當按照有關規定配套建設非機動車集中停放場所以及充電設施。物業服務企業應當加強管理區域內電動自行車停放、充電管理,開展日常巡查和安全用電宣傳,對違反用電安全要求私拉電線和插座充電的,應當及時勸阻;不聽勸阻的,應當及時向公安、消防救援機構、城市管理等有關部門報告。
《條例》禁止電動自行車在高層民用建筑物公共門廳、樓梯間、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等共用部位充電。違反這一規定,由消防救援機構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對經營性單位和個人處以二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的罰款,對非經營性單位和個人處以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罰款。
對于互聯網租賃非機動車,《條例》緊緊抓住停放秩序和運維調度兩個關鍵問題,堅持總量調控、精準投放和高效運維,要求運營企業建立日常巡查制度,每日清理未在停放點停放車輛和損壞、廢棄車輛,平衡區域潮汐時段車輛供給,進一步壓實企業主體責任,共同構建和諧交通秩序。 《條例》規定,互聯網租賃非機動車運營企業對未在停放點停放的車輛未每日進行清理、影響行人和車輛正常通行的,由城市管理部門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處以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罰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