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本團體名稱為天津市自行車電動車行業協會。英文譯名為“Tianjin Bicycle and Electric Cycle Industrial Association”。
第二條、本團體的性質是由我市自行車電動車行業相關單位自愿組成的行業性、非營利性社會組織。
第三條、本團體的宗旨是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并積極加強社會組織黨的建設,貫徹落實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堅持“集行業之力,辦行業之事,促行業之興”,努力為企業服務,為行業服務。堅持自立、自養、自治的原則,維護國家、會員單位的合法權益,維護行業全局利益,促進行業經濟技術和企業管理水平不斷提高。協助政府和有關部門落實行業管理,按行規行約規范天津市自行車電動車及零部件企業健康發展。
第四條、本團體的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是天津市民政局。本團體接受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有關行業管理部門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
第五條、本團體的住所在天津市和平區。
第六條、本團體按照《中國共產黨章程》及有關規定建立黨的組織或接受上級黨組織派遣黨建工作指導員。
第七條、本團體黨組織要積極發揮政治引領、先鋒模范、監督管理和規范行為的主導作用,保障社會組織健康發展。
第八條、本團體黨組織按照《中國共產黨章程》和有關規定開展組織活動,按期進行換屆選舉。
第九條、本團體黨組織要在本單位的誠信自律、反腐倡廉建設中發揮積極作用。
第十條、本團體黨組織必須嚴格執行和維護黨的紀律,黨員必須自覺接受黨的紀律約束,接受上級黨組織的考評。
第十一條、本團體的任務是在會員單位和政府部門之間發揮橋梁和紐帶作用,反映單位會員的愿望與要求,傳達政府意圖,協助政府部門對天津市自行車電動車行業逐步實行歸口管理。 本團體的業務范圍:
(一)、根據國家和天津市經濟發展的總任務及天津市自行車電動車行業的實際情況,積極宣傳貫徹黨和國家的方針政策。
(二)、開展對行業的基礎資料調研、收集和整理,加強行業統計工作,研究我市自行車電動車產業的發展方向,向市政府有關部門提出制定行業規劃、經濟技術政策、經濟立法方面的建議,并參與有關活動。代表行業企業進行反傾銷、反補貼調查和應訴,保證企業的合法權益。
(三)、保護國家、消費者、會員單位的合法權益,保護天津市自行車電動車產品的信譽。呼吁政府有關部門,定期組織規范性的產品質量檢查和督促,促其優勝劣汰。
(四)、開展咨詢服務。為會員單位提供國內外技術經濟和市場信息,組織交流,匯集出版行業刊物、啟動專家庫,根據會員單位需要,不定期的對企業進行現場管理、產品研發等方面的咨詢服務。
(五)、采取多種形式組織和協調企業培訓各類專業人員,提高行業科技、經濟管理人員素質。
(六)、發展與國內外組織的聯系,代表行業參加國內外自行車電動車行業有關組織和會議,開展技術服務合作交流,舉辦展覽會及展銷活動。
(七)、配合有關部門組織起草和貫徹行業產品標準,實施質量監督、檢測和企業資質認證工作,組織和參與科技成果鑒定和生產許可證的發放。
(八)、組織協調會員單位共同制定行規行約和監督執行。
(九)、承擔市政府有關部門委托的工作,同時向市有關部門、向中國自行車協會反映會員單位的要求,維護他們的合法權益
(十)、開展有益于本行業的其它工作。
為深入推進電動自行車安全隱患全鏈條整治行動,保障電動自行車產品質量安全,現將加強電動自行車產品準入有關要求及行業規范管理工作措施公告如下:
一、嚴格執行強制性國家標準
現行的電動自行車安全強制性國家標準包括GB 17761—2018《電動自行車安全技術規范》、GB 42295—2022《電動自行車電氣安全要求》、GB 42296—2022《電動自行車用充電器安全技術要求》、GB 43854—2024《電動自行車用鋰離子蓄電池安全技術規范》等。
GB 42295—2022《電動自行車電氣安全要求》第1號修改單、GB 42296—2022《電動自行車用充電器安全技術要求》第1號修改單、GB 43854—2024《電動自行車用鋰離子蓄電池安全技術規范》將于2024年11月1日起實施。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標準化法》第二十五條規定,自2024年11月1日起,不符合GB 42295—2022《電動自行車電氣安全要求》及第1號修改單要求的電動自行車、裝配充電器不符合GB 42296—2022《電動自行車用充電器安全技術要求》及第1號修改單的電動自行車、裝配鋰離子蓄電池不符合GB 43854—2024《電動自行車用鋰離子蓄電池安全技術規范》的電動自行車不得生產、銷售、進口。
市場監管總局將前述4項強制性國家標準及修改單,作為電動自行車強制性產品認證依據標準。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認證認可條例》第二十七條,自2024年11月1日起,對新提出認證委托的電動自行車,應符合前述強制性國家標準及修改單要求,經過認證并標注認證標志后,方可出廠、銷售、進口或者在其他經營活動中使用。認證委托人可自愿提前實施。
二、嚴格實施強制性產品認證
電動自行車強制性產品認證各指定認證機構應當嚴格依據前述4項強制性國家標準及修改單對電動自行車實施認證,及時修訂完善認證實施規則,控制并驗證獲證產品與型式試驗樣品的一致性、生產企業的質量保證能力持續符合認證要求,對獲證產品加大市場抽樣檢測或者檢查力度,保證認證結論客觀、真實并承擔相應法律責任。
認證委托人對其已獲得強制性產品認證的電動自行車,應在2024年10月31日前符合前述4項強制性國家標準及修改單要求并完成認證變更。逾期未完成認證變更的,指定認證機構對認證證書作出暫停處理,暫停期不超過3個月。認證委托人在2024年10月31日前主動提出暫停認證證書的,暫停期可延長至1年。暫停期內完成認證變更的,恢復認證證書有效;暫停期滿仍不能完成認證變更的,撤銷認證證書。
根據《強制性產品認證管理規定》第二十九條,獲證產品被注銷、暫停或者撤銷認證證書的,認證機構應當確定不符合認證要求的產品類別和范圍。自認證證書注銷、撤銷之日起或者認證證書暫停期間,不符合認證要求的產品,不得繼續出廠、銷售、進口或者在其他經營活動中使用。
三、強化電動自行車產品質量安全和認證監管
各地市場監管部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標準化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認證認可條例》等法律法規,督促電動自行車生產銷售單位全面落實質量安全主體責任,在生產、流通環節加強電動自行車產品質量監督檢查,依法查處違法行為。聚焦認證質量,持續加強電動自行車認證活動、認證結果日常監督管理,督促認證機構及其認證人員對認證結果負責,依法查處違規認證機構、實驗室。
四、強化電動自行車登記上牌管理
各地公安機關交管部門強化電動自行車登記上牌管理,嚴格核驗銷售發票、產品合格證和強制性產品認證證書等。2024年11月1日起,對2024年10月31日前銷售的、因未完成認證變更而暫停認證證書的電動自行車可辦理登記上牌;對2024年11月1日后銷售的、不具有有效認證證書的電動自行車不予辦理登記上牌,并將有關線索及時移送同級市場監管部門。
五、強化電動自行車行業規范管理
各地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加強對電動自行車行業的管理,會同同級市場監管、消防等部門指導企業按照《電動自行車行業規范條件》要求,加快技術改造,規范各項管理,推動標準、認證的貫徹落實;做好本地區電動自行車企業規范公告申請的受理、核實和報送工作,監督檢查本地區已進入公告名單企業《電動自行車行業規范條件》執行情況。對不能保持《電動自行車行業規范條件》要求的電動自行車企業,拒不整改或整改不合格的,工業和信息化部將其從公告名單中撤銷。
各地電動自行車安全隱患全鏈條整治工作專班和有關部門要加強組織協調,壓實各方責任,強化工作聯動,切實提升電動自行車質量安全水平。
公安部 國家消防救援局